{{ $t('FEZ002') }} 學務處|
依教育部113年4月11日臺教學(二)字第1130034787號函。
有關學校教師於現場如何進行自我防衛與阻卻學生行為及學務等處室適法之實施作為,該部說明如下:
(一)依注意事項第24點「教師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事由」 及第25點「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 教措施」之修正對照表說明略以,為防止危害之發生或 擴大,參酌行政罰法及刑法阻卻違法事由相關規定。
(二)至教師所採取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行為,與損害結 果間,須符合適當性(採取手段能達目的)、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衡量性(造成之損害應小於所欲維 護之法益)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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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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