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分別於114年9月18日、 10月8日及10月9日修正發布,其中新增身心調適假部分已 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重要規定摘述如下:
(一)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其請假日數併 入事假計算。
(二)申請身心調適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三)所屬教職員工依規定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機關學校 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 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請貴機關(校)利用晨會、主管會議等公開場合確實宣導前開規定,充分轉達所屬教職員工知悉,並請各機關 (校)主管人員確實依規定核假,以強化對同仁心理健康 之支持,及營造友善之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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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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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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