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吳美蕙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12 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4130號函辦理。
二、查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3條規 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一、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二、教師法第30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國教署所轄之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提供國文科、電 子科教師各1名及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提供健康與護理科、生物科、電機科教師各1名,供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 校教師介聘使用。
四、教師如有意願申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由該教師之現 職服務學校檢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無誤後,將申請表及證 明文件影本(為A4格式)核章簽署「與正本相符」及加蓋 驗證者職章,並由本局核章後,交由申請者於114年12月23 日(星期二)前以掛號寄達國教署(以郵戳為憑),並電 洽承辦人確認(04-37061520,林小姐),逾時不予受理。
若因相關資料及證件不齊致權益受損,由申請者自行負 責。
五、另為符合學校中長程特色發展及需求,當申請介聘之教師 人數超過需求數時,擇優聘任申請教師,由提供缺額學校 教評會決議比序標準之順序。
六、介聘結果國教署將另案函文學校及本局知悉。
七、檢附國教署原函、115學年度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介聘作業說明及申請表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15|
{{ $t('FEZ005')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