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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公告訊息

修正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及其眷屬自費團體保險 (以下簡稱本府自費團保)之「團體保險投保申請書暨健 康告知聲明書」及「轉帳/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付款授權書」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114年 12月24日國壽字第1140127042號函辦理。 

二、現行本府自費團保係由國泰人壽承作,承保期間自114年4 月1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現國泰人壽為因應投保申請作 業調整,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修正聲明書及授權書,除文字修正外,餘修正重點如下: 

(一)聲明書:「貳、告知事項」第9項修正疾病名稱、血壓單位並調整身體機能障害選項順序。 

(二)授權書: 

1、壹、一般條款第4條:刪除「以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 繳付保險費者,授權人同意指定銀行/郵局/發卡機 構於未完成驗印及建檔/建檔前,即得逕行扣繳保險 費。國泰人壽就已受領之款項,得逕予入帳以繳交保 單之保險費」規定。 

2、貳、第一次保險費條款第1條:若第1次保險費遭指定 銀行/郵局/發卡機構拒付者,保險契約原規定「自 始無效」修正為「於要保人另行繳交新契約保費後始 生效」。 

3、參、續期保險費條款: 

(1)第2條:保險費若扣款不成功,新增「國泰人壽得 逕予催繳」之程序。 

(2)第6條:更換新卡(如毀損、有效期間屆滿等情 形)而未更換卡號者,原規定「原授權書仍具授權 效力」修正為「無論開卡與否,仍以原授權書為授 權依據」。 

4、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1)被保險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對象,新增「於 我國境內、外供予國泰人壽及因以上目的(按:為 人身保險相關服務及執行、辦理申訴及爭議處理、 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業務)作業需要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再保險及業務委外等對象)、未受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 者及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2)新增「手機付費電話及海外諮詢專線」。 

5、檢送聲明書、授權書及其填寫範例各1份;相關電子檔 已置於本處官網(網址:https://dop.gov.taipei/) 首頁/服務園地/本府自費團保專區/如何加保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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