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鍾佳翰
{{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保障罹癌勞工職場相關勞動權益,請輔導事業單位應依 法辦理勞工權益,並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為保障罹癌勞工求職及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益保障, 勞工如經面試後經雇主通知錄取,勞雇雙方即已就勞動 契約達成合意,如未另約定生效之附帶條件,則契約已 成立並發生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與罹癌 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工資及請休假等事項,應依本法 規定辦理。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 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 者,得予留職停薪。勞工因罹癌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 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非有本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不得與勞工終止勞 動契約。又如雇主欲以本法第11條第2款所定「業務緊 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客觀上確有縮小事業 實際營業狀況之業務規模或範圍;且業務緊縮與否,應 視實際業務狀況而定,非僅指營業項目或生產品有無變 動。如雇主僅因一時營業額減少,但部門仍正常運作而 需要勞工,難認係業務緊縮,仍應依個案事實審認。
(三)罹癌勞工申請調整職務或請求提供教育訓練,雇主不得 以此即認為勞工不可勝任工作而逕予解僱。另,雇主縱 有本法第11條所列事由,仍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亦即雇主善盡職場合理調整或工作安置義務後,勞工仍 有無法勝任工作之情事,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或本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 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 預告期間之工資。另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 整行政指導」,罹癌勞工如有符合相關情形,可向雇主 提出職場合理調整,本部並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 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協助勞雇雙方實施職場 合理調整(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 /28652/80729/nodelist)。
二、為維護罹癌勞工自身權益,應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 場:
(一)罹癌勞工受雇主片面取消錄取通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 等勞資爭議事件,請積極輔導其透過行政調解,並提供 法律扶助等相關協助資訊,以維護其權益。
(二)為協助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本部每年對當前職場重 要實務關懷議題,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將罹癌 勞工之職場友善措施納入教育訓練主題,支持企業發展 勞工關懷措施。
(三)另為鼓勵企業重視對罹癌勞工的關懷與協助,本部亦辦 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於今(115)年度新 增補助企業辦理罹癌勞工之關懷協助課程,以協助企業 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重大傷病勞工之需求及關懷技巧能 力,營造友善職場。
三、有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可至本部官網( 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652/nodelist)下 查詢「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另相關教育訓練與補助 申請資訊可至「工作生活平衡網」(https://wlb.mol.gov. tw/)瀏覽查詢,或撥打諮詢專線3343-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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