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大陸委員會115年6月30日陸法字第1159905854號函辦 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 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依職等不同,赴陸應經本部許可或 經服務機關同意。次依本部所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3條 第1項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 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下 稱赴陸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 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 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 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 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尤以簡任第 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本職機關同意後,尚須依許可辦 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本部於進行審查時, 將視個案情形,另行徵詢相關權責機關(如財團法人之主 管機關)意見。
四、現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許可赴陸,本部移 民署應不同意出境;僅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如退休、 辭職),因其已非依法應申請許可之對象,基於權益保障 且事後可與原服務機關確認,得於具結後同意通關赴陸。 爰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 分,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 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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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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