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
一、推薦對象及標準
(一)對象
1.任職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含獨立進修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國立學校(含國立大學附設中小學、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軍護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園長及校長,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曾獲頒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教師或特殊優良教師者。
2. 曾獲頒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項滿五年以上,本次提出申請之類組與原獲頒類組不同者。
3. 曾獲頒本市優良教師獎項已滿三年者。
*****其餘規定詳附件簡章*****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11-14|
{{ $t('FEZ005') }}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