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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宣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修正重點

{{ $t('FEZ002') }} 學務處|

(一)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50倍罰鍰。

(二)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如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

(三)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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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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