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及「臺北市新興菸品自治條例」辦 理。
二、依據「菸害防治法」16條第1項規定,未滿二十歲不得吸 菸;另依「菸害防治法」18條第1項規定,校園場域全面禁 菸。為保護學生避免菸害危害,請學校積極推動菸害防制 相關作為;如查獲學生使用菸品,請確實依「戒菸教育輔 導流程」,協助學生戒菸。
三、請貴校結合相關課程與學校活動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 加強巡查以落實無菸校園,並每月於二代表單填報「巡視 次數」、「勸阻違規使用人次數」及「送衛生局懲處人次 數」等項目。
四、另查教育部「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各級學校應依據 「菸害防制法」訂定校園禁菸管理規範,明確禁止於校園 吸菸行為,將禁菸規定納入學生交通車委外廠商訂定契約 內容,並將學生交通車納入禁菸巡查,維護無菸學習環 境,相關契約內容應涵蓋禁菸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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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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