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大安區懷生段四小段9、10、10-1部分地號(大安區建國南 路1段266號旁綠地)及懷生段四小段521-2地號國有土地(大 安區新生南路1段151巷5號前綠地),自113年9月1日起為全 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依本府108年9月25日府衛健字第10831405562號公告,本府 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執行禁菸範圍之稽查取締。後 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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