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明定本府非實施週休二日制或隔日制(輪1休1)機關學校,以及本府實施連續居家辦公之人員核發交通費規定,爰修正旨揭補助表核發說明第2點、第4點及第10點。
二、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42200J0017,請本府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三、檢送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費補助表」及其核發說明第2點、第4點及第10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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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11|
{{ $t('FEZ005') }}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