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及行政程序法第40、165條規定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相關重要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如電子煙) 及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 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截至目前無經核定通過之指定菸 品)。違者依第4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者依同 法第42條第1、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 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 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行為人 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三)第18條第1項第1、13款規定各級學校、經各級主管機關 公告指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條第2項規定:「 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 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 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 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 次處罰。
(四)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定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 場所,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 禁止吸菸;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 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 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五)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或第19條第1項不得吸菸之場所 吸菸者,依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21條規定,於第18條或第19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 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 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七)第2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18條、第 19條規定之禁止吸菸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應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訂於114年6月6日至臺北市校園進行 菸害防制實地訪查(採隨機取樣),屆時請貴校於當日配合 稽查人員進入校園進行訪查作業,訪查重點為「實地查核 校園內廁所、樓梯間、陽臺(含頂樓)、停車場、操場及花 圃等地,是否有菸蒂?」,請於是日前加強環境(菸蒂)清 掃。
四、並請持續協助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及加強督導及巡查 所屬權管(含校園周邊禁菸人行道)之場域,確實遵行菸害防制法禁菸場所之管理與維護,並應於權管場域之所有出 入口處(非僅大門口)皆須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可褪 色、變形、被遮蔽等),及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或 於吸菸區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免觸法。另請加強 勸阻違規吸菸者,倘經勸阻無效,可提供違規行為人資料 予本局裁處。
五、相關菸害防制衛教文宣網址,請參閱:
(一)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菸害防制專區/衛教文宣庫(網址: https://health.gov.taipei/cp.aspx? n=099AA45CF39E0E14)。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健康主題/菸害防 制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them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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