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鄭揚馨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學校於校園販售飲品及點心品項,應遵守教育部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相關規範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說明如下:
1、學校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辦理,且於午餐時間不得販售影響正餐之飲品與點心。
2、包裝食品需取得台灣優良農產品(CAS)、台灣優良食品(TQF)、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或校園食品標章。
3、禁止供應碳酸飲料。
二、經查部分學生以能量飲料提神,然其飲料含咖啡因、牛碘酸及糖分,對學生有多重健康風險,爰請貴校加強教導學生辨識營養標示,學習熱量計算及選擇均衡飲食等健康飲食教育,以維護學生之身體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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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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