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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資通安全管理法

{{ $t('FEZ002') }} 資訊組|

數發部針對《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進行核釋:
(一)「傳播設備」係指各類可供播放文字、影像或音訊之電子設備。
(二)「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機關提供無線或有線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包含所使用之軟體、硬體設備,及使用該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所存取之資通服務。
(三)「於維護資通安全之必要時」係指前開設備及服務具連網能力,並有危害本法第3條第3款所定資通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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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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