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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北市時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同一事業單位(學校)轉任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特休計算及適用規範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本府勞動局115年8月3日北市勞動字第1156086362號函辦 理。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 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 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 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 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先予敘明。 

三、並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第2項規定略以:「勞工工作年資自 受僱之日起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 算。」再予敘明。

 四、綜上,勞工之年資應以其最早受僱於該事業單位之日起 算,不因其時薪制或月薪制而有所區別,皆應採計為服務 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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