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鍾佳翰
{{ $t('FEZ002') }} 人事室|
壹、有關配合總統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法」,以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均自115年7月1日起施行,本局所屬機關(不含本市教師研習中心)及各級學校人員均係適用職安法,爰自115年7月1日起,上開機關學校均應依據旨揭規定辦理職場霸凌案件之受理、調查及後續處理等相關程序,無須再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所定程序辦理。
貳、職場霸凌定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條規定,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參、綜合審酌項目: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 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
1)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2)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3)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4)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肆、本校就職場霸凌事件,設置下列申訴管道:
一、申訴電子信箱:people2@ms1.nihs.tp.edu.tw
二、申訴專線:02-26574874分機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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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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